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
| 省份/地区 | 城市/区域 | 类型 | 部级(元/天) | 司局级(元/天) | 其他人员(元/天) | 淡旺季浮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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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职级 | 火车(含高铁/动车) | 轮船 | 飞机 | 其他交通工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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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部级及相当职务 | 软席(软座、软卧)、高铁/动车商务座、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| 一等舱 | 头等舱 | 凭据报销 |
|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 | 软席(软座、软卧)、高铁/动车一等座、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| 二等舱 | 经济舱 | 凭据报销 |
| 其余人员 | 硬席(硬座、硬卧)、高铁/动车二等座、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| 三等舱 | 经济舱 | 凭据报销 |
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,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。西藏、青海、新疆为120元。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,需按标准交纳伙食费(无对外收费标准的:早餐20元、午餐40元、晚餐40元)。
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。自带公务车或接待单位提供车辆的,不报销市内交通费。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。
需提供出差审批单、机票、车票、住宿费发票等凭证。住宿费、机票支出需用公务卡结算。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发票的,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
超标准部分个人自理;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转嫁;不得报销超范围、超标准及与公务无关的费用;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。